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纠纷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但离婚法的知识却不是人人都了解,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下。
一、离婚的方式
我国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是最直接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必须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并就子女的监护、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如果我们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协商一致,我们只能选择诉讼方式离婚。
二、诉讼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必须符合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重新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罪,当然也构成重婚罪。本条例规定的重婚不要求结婚后重新登记结婚,只要一对夫妻有两次婚姻,前一次婚姻没有结束,第二次婚姻继续,那么就构成重婚。同居要求男女在一起持续稳定地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等暴力行为也包括精神强制,但这种精神强制在实践中承担着很强的举证责任。配偶一方或家庭中的一方或几代同堂受虐者,一般包括家庭中的一方或一方,包括精神上和身体上的。
3、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人们一般都能理解这种情况,他们分开住了两年这一事实是明确的,但是“因感情不合”有一个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分居两年,就可以满足离婚的条件,而且因为感情不相容的前提,必须分居两年。
4、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情绪崩溃是非常抽象的,现行法律不能穷尽情感破裂的具体情形,所以规定了这种综合条款。本条要求,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其他情绪崩溃情形应等同于上述四种情形。例如,一方有不忠行为;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另一方有性犯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判决禁止离婚和长期分居。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上述四起离婚案件都是认定夫妻关系的具体形式确已,如果没有这种情况,通过诉讼要求离婚是非常困难的。当然,除了上述正常情况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异常情况下准予离婚的方式,即“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述方法将继续保留在生效的《民法典》中,另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被添加到《民法典》。
三、论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在中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法》原则是“共同分割的基础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除非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或一方明确表示愿意离婚时放弃共同财产诉讼中或夫妻双方根本没有共同财产,否则在诉讼中要求对方离开房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孩子的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这一条可以看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配合的义务。探视儿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阻挠或剥夺他们。
四、后记
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所以之前的《婚姻法》不鼓励离婚,这一政策在《民法典》中得到加强。人们常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是莫大的一种宿命,我们应该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