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根据规定签订离婚协议书,一起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2、符合办理离婚登记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在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员会按规对夫妻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离婚申请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给予相关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内,任何一方有不愿离婚的想法,可以持相关材料,如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对资料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的,视为当事人不愿离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那么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如双方近期免冠照、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护照或通行证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与离婚登记条件不符合的,不提供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和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和规范》规定,予以相关登记并给当事人发离婚证。
高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高州市谢观路38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事大厅
办公电话:0668-667066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4:30-17:30(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上午9:00-11:20(预约办理登记)
位置指引:高州市高州大酒店对面,谢村路口直入300米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