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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亮点

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

本次修改将家风写入法律,作为婚姻家庭的原则,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体现了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结婚更加自由,离婚更加理性

明确了“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姻亲即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把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明确了权利主体。同时,对“家庭成员”做了具体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这个规定,看似简单的一句明列,实际上是对主体范围的确定。我们现行的《婚姻法》中虽然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但是对什么是家暴并没有进行规定,而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可以看到这里面说到了家庭成员,但是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家庭成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简称《反家暴法》),《反家暴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也即表现形式,特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是并没有明确家庭成员包含的人员范围。而《民法典》中的明列,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也使得权利的行使更加明确清晰。

删除了现行《婚姻法》中“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规定。这也是立足我国当前国情,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不再提倡晚婚晚育,并且鼓励生育二胎,不仅仅是对适龄夫妻生育优化,提高人口质量的举措也是缓解社会老龄化的一项措施。

无效婚姻的情形中删除了对疾病的规定,而将重大疾病确定为是一方的婚前告知义务。如果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同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对可撤销婚姻情形的增设。此前《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更多的是鼓励在婚姻关系存续多年,共同为婚姻付出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互帮互助的义务。近几年来,因病致贫家庭很多。实践中不排除在有些情况下一方在婚前因隐瞒重大疾病,婚后给另一方增设了困难,尤其是高额的医疗费有时甚至拖垮一个家庭。实质上是一方通过婚姻将自身疾病的压力转嫁到对方身上,这种行为类似于利用婚姻进行欺诈,当然是与民法所倡导的诚信原则相违背的。本次《民法典》的修改,也让我们看到,诚信原则依然是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

增设了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财产的处分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姻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利,并给予救济。

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中,赋予双方权利的同时,明确增加了“共同承担”的义务。此前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三条,赋予了子女可以向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而实践中,由于一方因各种原因未共同承担义务,事实上加重了另一方的养育负担。本次修改强化了义务主体是夫妻双方。对于实践中夫妻双方因分居,或者一方离家出走等各种原因未尽子女抚养义务,而一方独自履行了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即可以依据本条规定,要求对方承担共同抚养、教育义务。

明确了“夫妻共债”的情形:需要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明确规定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条规定是对曾经引发了热议,甚至造成许多悲剧结果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的修正。最高院曾经对此问题做了补充规定。如今从司法解释上升到高一位阶的法律层面,更赋予了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

增加了“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规定。这是从子女角度赋予了请求确认亲权的权利,补强了此前规定未涉及到子女同样具有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因为亲子关系会直接影响诸多的权利:像扶养、赡养、继承等。所以本次修改,对成年子女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确实是最大的亮点,也是引发热议,争论最多的。无论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还是其三个司法解释,都没有对离婚的期限进行规定。只是在《婚姻法》三十二条对离婚诉讼的规定中,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也就是通常说的调解前置程序。但是该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如果一方坚持不同意调解,则应当进入审判程序,而不是无限制的调解下去。另外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里有一个期限,但这并不是离婚的期限,是关于判决离婚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条件。还有一个关于期限的就是在《民事诉讼法》中,第124条对“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其中第7项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可以说是唯一一个在期限上有明确表述的地方。但这些都是不对离婚期限的规定。民法典草案中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的协议离婚的情形,规定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么算来,其实是给了夫妻双方最长有六十日的离婚犹豫期。很多人担心离婚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实际上离婚的通道有两条,除了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外,还有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这个规定的设置是考虑到婚姻并不简简单单的只是男女双方身份关系,还包含了因婚姻产生的家庭亲属关系、子女关系、因婚姻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离婚不仅仅是解除双方的身份关系、同时还有财产分割、以及有关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问题。所以,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是为了减少因夫妻冲动下的离婚决定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当然离婚冷静期,立法意见是不适用于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通常情况下,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实践中更建议家暴的受害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诉讼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

增设了“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可以看到本次修改在关于离婚条件的设置上,进行了充分考虑。实践中,法院对一方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支持的,在判决做出六个月后第二次再提起离婚诉讼的,判离的概率较大。而本次修改增设的这一情形,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司法惯例进行了明确。我们可以看到,此处规定仅要求“分居满一年”,并没有要求因感情不和,因为我们知道,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感情不和”的证据收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该条将情形限制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使得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难度降低,便于其主张权利。这也是对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保障。

增设的“离婚补偿”规定,不再限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分别制的情形,这是对于结婚后将主要精力用于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上,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主内的家庭主妇、主夫们的权益的保障。因为他们对家庭的这些付出和贡献,才使得另一方有更多的精力去打拼事业创造财富,通常这种情况下,主内的一方,不一定是完全掌握和了解主外一方的财富情况,如果对方没有尽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那么如果面临离婚,在主张分割财产时显然是处于不利地位的。而因为将过多的精力用于家庭,离婚后再进入社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有些中年、甚至老年离婚的夫妻,离婚后极有可能无法再进入社会工作。就会因离婚而使原有的生活发生较大影响。所以,本次修改从立法意图上倾向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公平,对付出较多一方进行积极的评价。

明确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现行的规定的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若干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例外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但该《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系司法解释,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现在民法典中对该问题明确以法律条文进行规定,较之前处于更高位阶的效力,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可以极大避免在实践中是否适用规定的随意性。同时,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国际原则。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增设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在现行婚姻法以明举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规定。所列举项目中没有“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而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进行了补充,补充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主要是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通过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态主要是结合制定时的社会发展的现状、经济形式、财产状态以明列的方式进行了规定。考虑到社会的发展进步,且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阶段,第五项以“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兜底规定,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赋予了开放性的解释的空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民取得收入的途径增多,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由职业,或者自己创业、开办工作室,而这些自由职业者大多与公司、企业、或者个人的工作室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而仅仅是提供劳务。原先对工资奖金的规定,没有涵盖劳务收入,这就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没有被全部涉及到,本次民法典草案中对这些情形的补充,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既是对家庭财产权益的确认也是一种保障。

在审议稿征求意见时,引发热议的结婚年龄、隔代探望等问题,《民法典(草案)》中并没有做修改和增设。此前不少网友呼吁,建议将结婚年龄降低至十八岁。现行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立足我国国情,综合考虑结婚男女的身心成熟度做出的规定。通常来说,现行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段,基本上刚刚大学毕业,开始走向社会,能够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了。需要注意到,结婚年龄是依法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要求,不是必须结婚年龄。

从以上这些细节来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分的本次修订增加了相关内容,删减了过时的规定,明确了一部分原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实操性,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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