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茂名高州-夏妹律师>广东律师>茂名律师>法律专题

王振华猥亵女童案:辩护律师要不要讲道德?

来源:丁海洋律师 法务之家

新闻背景:

这两天,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宣判,一审判决王振华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随后,舆论一片哗然。

大部分网民认为,该案定性有误,应以强奸罪论处。网民在发泄不满的同时,把矛头指向王振华的辩护律师,指责其为王做无罪辩护丧失底线。

王振华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相继发声,使矛盾进一步深化,舆情再起。

人民群众有朴素的正义观,尤其是媒体先入为主的情况下,当法院判决后群情激奋,恨不得亲自手刃犯罪嫌疑人,这都可以理解,也值得尊重。但是,在法律人当中,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对于“坏人”,辩护律师到底如何抉择?应不应该遵守道德底线?为何要做无罪辩护?我们又应该从哪几个角度来审视该案呢? ?带着这些问题,本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以自己的视角为大家说一说我的看法,供朋友们参考。

一、律师为王振华做无罪辩护无可指责

我国的刑事诉讼,采用的是控、辩、审三方构造,在诉讼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两造对抗,法庭居中裁判。之所以这样设计诉讼构造,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而国家在追诉犯罪时,可以利用各种手段,并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系统做支撑。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代表国家的刑事追诉机关时,力量显得非常弱小,如果不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任由国家权力随意追诉,那么司法将变得非常专横,每一位公民都是不安全的。所以刑事诉讼立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以对抗强大的国家。可见,律师为“坏人”说话,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架构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点。如果缺少了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架构就坍塌了。实践证明,近些年披露的冤假错案,当年大都没有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到具体个案中,律师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并充分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意见后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在充分阅卷,征求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都是无可指责的,这是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并且,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同样,律师接受被害人的委托,作为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竭尽全力、勤勉尽责的为被害人的权利而斗争,也是其法定职责。

有些时候,即便我们知道“他”不是好人,但在没有宣判他是“坏人”之前,律师也要为他辩护,为什么呢?如果不能保证“可能的坏人”在公正的程序之下接受审判,那么司法一定不会公正。也有人说,用不着什么程序,根据常识就能判断,某某就是坏人。例如本案,王振华与幼女在房间内干嘛,这本身就值得怀疑,他一定不是好人。怀疑当然是可以的,常识当然也要考虑,但常识就那么可靠吗?退一步讲,即便涉嫌犯罪,但如果审判程序不公正,没有保证他充分的辩护权,这本身就违背了“法律常识”。至于实体上的问题,你、我、法官都不在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需要且只能运用证据来证实。

对于王振华的律师为何选择做无罪辩护,我想是经过了慎重考虑并征求其本人意见。如果案件证据情况不适合做无罪辩护而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那是律师的专业水平问题;如果案件证据情况具备做无罪辩护的条件,律师却选择罪轻辩护,那同样是律师的专业性不强。前不久,某律师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最后法院宣判无罪,你说尴尬不尴尬?

我无意为王振华的代理人陈有西辩护,我对他个人的行事作风并不赞同,多年前我曾和他激烈论战,因为他指责我拉他的“大旗”扯“虎皮”,遭到我的猛烈抨击,因为我从来没有把他看成是“大旗”,但不能因我个人恩怨就攻击作为王案辩护人的陈律师。就事论事,还是要保持客观的立场。况且,王案还不止陈有西一位辩护律师,另一位辩护人李肖霖律师同样是业内比较有影响的律师,他们在确定辩护方向之前,应该能做出专业的判断。

二、媒体与司法审判

最高人法院原副院长沈德咏曾经说过:“法律无外乎天理、人情”,这话对,但看在什么场合来说。

众所周知,我国的刑事侦查程序是秘密的,很多侦查阶段的案情,办案单位对辩护律师都是保密的,生怕律师泄密、帮助串供。现实中,往往一个“恶性案件”案发后,首先是新闻媒体的介入,甚至有些案件是因为新闻媒体的介入才引起重视的。在此,我必须肯定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功能。但是,新闻媒体的介入,往往容易挑动大众的情绪,为案件的审理带来“导向性”影响。虽然一直在强调司法审判不要受舆情干扰,但客观上不受干扰是不可能的。在一片喊杀的氛围中,法官“轻判”,就会成为众矢之的。法官也是人,不可能不受“天理、人情”的影响。

然而,普罗大众的心理和对案件的认知,一定是客观、准确的吗?例如当年的某大学生杀害老师案,我就很反对媒体使用“弑师案”的说法。弑,臣杀君也。杀父弑君是封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带有等级制度色彩的词语。“弑师”这种用法试图反应学生与教师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如果主体地位不平等,那根本就无法做到公正审判。

中国这么大,刑事案件每天都在发生,杀人案也好,猥亵案也罢,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而已。某些媒体记者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做一些没有事实根据的报道,甚至有些话根本就不是出自当事人之口,严重的误导公众。新闻报道当然无法保证100%的客观准确,但不能刻意利用舆论来误导公众。用一个谎言作为论据是很可怕的事情,因为一旦这个谎言被揭穿,那么谎言所支持的理论体系就会彻底崩塌。

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任何“有罪”、“坏人”的结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就本案而言,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所有的评论者都没有看过全案证据,发表的任何评论都没有证据支撑。

我非常希望媒体能够关注司法,因为客观上会促进司法公正。但同时也希望媒体能客观、理性的报道,个别媒体不要故意挑动大众神经,更不能捕风捉影做一些不负责任的报道。

三、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必须首先明确,道德的价值位阶高于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整天强调道德,就会成为空洞的口号,久而久之一定乱象丛生。因为如果法律都不遵守,你强调德道还有何用?反之,如果一贯强调法治,让大家都守法(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守法),慢慢的,道德水平自然就会提高,因为大家的行为准则在价值判断上都高于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即法律)。应该反对的是,以道德的标准去衡量法律问题,因为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要求没有那么高,你非要用道德去无限拔高,那还要法律干嘛?长此以往,一定会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

具体到本案中,王振华是不是坏人,谁来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一个人是不是“罪人”、“坏人”,并不是新闻媒体说了算,也不是人民群众正义朴素感情来决定的,更不是公安局抓了谁谁就有罪。罪与非罪,最终要经过人民法院以生效判决确认。无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还是判决后,都不应当以道德标准来绑架为所谓“坏人”辩护的律师,律师只是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已,这也是法律对律师的基本要求。

四、律师的正确做法

作为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如何辩护,根据我们的行规及法律要求决定即可。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无论你受到多大的压力,也不应该与公众“辩驳”,更不能用来营销。公开在媒体、自媒体上发声,尤其涉及相关案情(哪怕是枝节),也不符合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也就是说,遇到这类案件,即便有人骂你,你也要忍受。

目前,王振华案双方律师的公开论战再次引起舆情,不仅使矛盾升级,也使律师群体产生撕裂,更会贬损律师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奉劝各方偃旗息鼓,让案件回到法治轨道上来。

编后语:

司法不能放纵坏人,但也不能让“不那么坏”的人在舆论压力之下受到“罪行不相适应”的刑罚。法治社会做不到百姓理想中的绝对正义,因为证据问题,可能会暂时放过一个“坏人”,但也因此会避免冤枉一个好人,而后者的意义更大。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上半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下一篇: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