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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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和公司谈离职补偿时,往往都要吃“没文化”的亏,明明是自己应得的补偿,要么是自己压根不知道,要么是被领导、HR给忽悠了,就像未休年假的3倍工资这样的补偿,明明是劳动者应得的,却很少有人能拿到。
【事件回顾】
小慧(化名)大学还没毕业就到了XX公司实习,由于工作表现良好大学毕业后顺利转正。
本以为事业能够一帆风顺,可是在职场能力与职位并不能划等号,小慧在XX公司工作了5年,从未休过1天年假,给公司盈利了200万不止,但是除了收入不低外仍然只是一个小组长。
小慧发现在这家公司自己已经没有了发展前景,并且在这5年的工作当中自己也学到了足够的知识,于是小慧决定跳槽,到一个更大的平台去发展。
虽然是自己主动辞职,但是小慧之前听自己的律师朋友说过,离职时未休的年假可以要求公司支付3倍的补偿,所以小慧在离职的同时,向公司要求自己工作5年未休年假的补偿。
没想到领导却要小慧拿出自己未休年假的证据,否则公司不承担这个补偿,就算是仲裁了也是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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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谁主张这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确实应由小慧提供自己未休年假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是在劳动争议当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由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当中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关键性证据都是由公司掌握,劳动者很难获取。
并且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而员工未休年假的举证责任就包括其中需要由公司进行举证,一般情况下,需要公司提供员工申请年休假的审批单等证据证明员工已休的年假天数。
否则公司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员工应休年假天数-已休年假天数(已证明)补偿员工300%的工资报酬(已支付工资部分应当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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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