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茂名高州-夏妹律师>广东律师>茂名律师>法律专题

共犯与身份

来源:阿胡学姐 容大法研

一、共犯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共同指向的客体。

2、客观方面:二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之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①共同作为

②共同不作为

③一方作为与一方不作为

3、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自然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方面:共同故意,即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

三、共犯与身份

1. 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的实行犯,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2. 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

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进行犯罪时,如果只有单一的实行犯时,共同犯罪的性质以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

4.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即两者均为实行犯时,以占主导地位的实行犯的犯罪性质认定。

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上一篇:猥亵罪怎么判刑?
下一篇:容留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