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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来源:杨文斌律师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背景解释

分工的细化是网络犯罪快速增长一个重要原因。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极大降低了网络犯罪的门槛。这些技术的提供者很难认定为共犯而加以制裁,因此立法者设立了独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四要件说,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只有四个要件同时满足《刑法》具体条文的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1、客体要件

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相近用词有权益、法益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就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本罪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关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3、主体要件

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本罪要求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未满16周岁的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是本罪的适格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关于故意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四、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单位犯罪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六、其他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毒品犯罪”的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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