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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9年08月03日18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在海曙区某公共场所内酗酒后寻衅滋事,海曙公安分局白云派出所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

在民警传唤徐某某过程中,该徐情绪激动,不听劝阻、警告,多次暴力抗法,推搡民警并攻击民警下腹,致使民警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目前,该徐因阻碍执行职务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提高遵守公共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自觉性,在遇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对执法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诉,不要在现场有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

公安机关是国家专政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民警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代言人。希望公民遵守法律,尊重警察,共同建立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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