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188条)
2.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保护法66条)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民法典594条)
4.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188条)
5.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民诉解释290条)
6.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民诉解释349条)
7.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民诉解释372条)
8.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188条)
9.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民诉201条)
10.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2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