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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炒你就得让公司自证清白

来源:老刘说法

劳动争议案件是一类特殊的民事案件,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有一个仲裁前置的程序,所以很多劳动争议的第一次审理都是在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也是类似法庭的格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坐两端,就各自的主张提出证据证明。那么,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一般民事案件一样吗?

大部分一样,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什么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般条款,其核心为各当事人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去证明。如何为自己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相应的主张,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其本质上是遵循“法律要件分类说”,也就是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要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当对权利已进行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主张权利受制的人,应当对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

因此,法律要件说指引的举证责任其实是在争议产生之前就预设了各种事实的法律要件,相应的诉讼参与人只要对号入座即可。

回到劳动争议,遵循“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举证责任分配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如果劳动者被公司辞退要求经济赔偿金,那劳动者就应当就“辞退行为违法”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只有在“辞退行为违法”的基础上才能构成“违法辞退”,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赔偿金条款。

但事实上,是这样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说明,“辞退行为”的合法性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1)被开除、除名、辞退等等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用人单位主动实施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对这些行为提出合理异议时,用人单位应当就其主动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2)被开除、除名、辞退等这类行为的主要证据一般在用人单位处,劳动者很难有这样的结论。这就好比,突然被公司辞退、关闭OA权限、消除门卡磁性,劳动者在一脸懵的情况下,很难以强硬姿态要求用人单位作出合理解释,并出具书面材料,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是拒不回应。

这种特殊举证责任的分配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当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行为时,公司就已经“撕破脸”了!这些行为都是单方行为,是用人单位的“命令”和“通知”,不是和劳动者的“协商”和“共商”。

以下八种情况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对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实
  • 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
  • 主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就服务期的存在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 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就竞业限制约定及补偿问题
  • 主张与劳动者成立非劳动关系类的法律关系
  • 加班事实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承担加班举证责任
  •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某项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
  • 用人单位不认为构成工伤的

老刘讲法

作为劳动者身处职场,一定要记得自己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人力契约》。劳动是光荣的,是平等的,是与企业共同进步的,如果用人单位单方作出如上这些行为,劳动者一定要有敏锐的嗅觉,丢掉幻想,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连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都要求用人单位就自己的单方行为“自证清白”,劳动者们更应当为自己的权益“摇旗呐喊”!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调岗/降薪/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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