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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主刑

(一)管制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期限: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三年。

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4、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5、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拘役

1、拘役,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2、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一年。

3、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期限: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期限为二十五年。

3、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无期徒刑不能独立适用,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1、死刑,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

2、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3、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限制条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附加刑

(一)罚金

1、罚金,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也就是说,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罚金的依据。

3、缴纳方式:限期一次缴纳或分期缴纳,对于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期限: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适用对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指剥夺犯罪分子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2、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

3、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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