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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不赔“3金”

来源: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费用。而对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给出了解读: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附详细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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