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时,是否应当一并追加分支机构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答:除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其他法人的分支结构作为保证人的,应一并追加分支机构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十一条规定: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分支机构对外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经法人的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决议,否则需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判断担保行为的效力。无效的担保合同如果债权人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债权人有过错的,如疏于审查分支机构的担保是否经公司决议程序,是否与分支机构串通等,企业法人的责任可以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当债权人与分支机构串通由分支机构提供担保时,企业法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1、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债务人可否以当时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认定债权转让无效?
答:债权转让在此前未通知债务人,但受让人起诉的,起诉事实实质上是通知了债务人,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协议书在案件起诉状到达债务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22、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吗?
答:可以,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23、仅凭转账凭证而无借条,是否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现有的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观点认为,单方面转账备注为借款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借贷合意的,一般不予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借贷。除转账凭证外,出借方应当提供如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24、只有借条等债权凭证,未提供支付凭证,能否被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答:如果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贷款人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已提供借款,包括借款如何支付、借款人是否有还款以及贷款人是否有催款等。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来审查借款是否有实际履行。
25、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吗?
答:借条在撕掉边角不影响大致内容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整张借条撕坏存在重大瑕疵,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丧失了证据效力,法律不会予以保护。
26、民间借贷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此外,《民法典》亦对合同无效作出的规定,如: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7、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需要提供借款合意以及款项出借事实的相关证据,如借条、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等。
28、除前一项所列证据外,法院是否会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答:现实中不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为审查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转贷的情形,法院可能要求提供资金出借前后3个月的银行流水,作为事实审查的辅助材料”。
29、只有对方微信、支付宝账号,没有身份信息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答:现因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的普遍使用,民间借贷合意的达成常常体现在微信聊天中,资金也常通过微信、支付宝出借。在事先没有拿到对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情况下,可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通过对方微信、支付号账号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其微信、支付宝的实名认证信息。在起诉时仅有借款人的姓名与银行账号,无明确的借款人作为被告的身份信息,在法律实践中可以先将借款人身份信息处空置,将起诉材料准备好后另准备一份调查取证申请在法院立案时一并提交,要求法院立案庭开具补正或调查令,此后用开具的补正或调查令至相应的银行要求银行提供借款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即可。
30、对于仅有借条没有交付货币的直接证据,法院是否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是否有被认定虚假诉讼的案例?
答:对于只有借条,没有转账等交付凭证的借贷案件,法院审查较为严格,很多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厦门地区曾出现原被告素不相识,但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事实上原告系应其朋友要求在空白借条上将其作为贷款人填写,以此充当原告并提起诉讼。被告此前已被起诉三起,均是同一违法犯罪嫌疑人以不同的人名起诉,因此法院对原告本人的询问极其详细,原告也如实交代了代为起诉的虚假诉讼事实,最终二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代理此类案件,可参见民事专业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律师借贷工作指引》相关内容,谨慎、妥善接待、记录案件情况。
31、民间借贷案件,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
答:若双方对律师费由对方负担做出了明确约定,则可要求对方承担。若无约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2、如果借款合同中仅约定支付律师费,但对律师费的具体数额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如何主张律师费?
答:法院一般是根据原告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并参照现行律师代理收费标准予以酌定。因此,贷款人主张律师费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但如果律师费明显高于规定的律师代理收费标准,一方要求予以调整,则法院可能酌情予以调整。
33、借款年利率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后,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还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目前认定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贷款人所能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法院仅支持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防止当事人通过变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
除逾期利率等,部分借款合同还会约定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这些费用是否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存在一定争议。
支持方认为:从法律性质来看,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所应支付的成本或代价故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应属于同一类型的费用。而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与前述费用不同,属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因借款产生争议而进入诉讼程序后,贷款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费用,并非贷款人基于借款本金所能够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如果借款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便不会产生。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也不应限制贷款人主张该类型费用。理由主要有: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此条为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规定,主要的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从实践的情况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贷款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当事人同时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此类费用性质上均与利息无异,分开约定仅是为了规避利率的上限。正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变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释才将包括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发生的其他费用的保护标准限定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内。
其次,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
最后,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贷款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反对方认为: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与明确规定的逾期利息等同样系因案涉借款所产生,故应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故总计后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且法律所保护的利率已经是较高的标准,可见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说,也应当有所限制。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对以上两种观点皆有采之。故针对不同立场,可以使用不同观点进行主张或抗辩。
34、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标准的利息,该超出部分的利息将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纠纷之诉中,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标准的利息一般会被法院认定冲抵本金,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主流趋势。
但,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完毕所有本息,借款人能否另案主张贷款人返还其已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标准的利息?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对上述规定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该条款重申了贷款人主张的利息超过四倍LPR计算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删除了借款人可以请求返还利息的规定,故2020年8月20日之后,借款人要求返还超额利息已经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注:虽未在司法解释中直接规定可要求返还,但收取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可按《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返还)。
35、借款人已支付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但庭审时借款人未出庭也未予以书面答辩,法院是否有权主动将借款人超付的利息抵扣借款本金?
答:一般来讲是不能主动抵扣,超付的利息属于一种不当得利,借款人可另行主张返还;但实践中法官往往都会要求原告确认超付利息是否同意抵扣本金,如果原告愿意抵扣,则法官可直接进行处理。
36、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方获有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
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
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而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依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
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贷款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37、民间借贷案件中,未约定利息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但若对方逾期还款,可要求对方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8、借贷双方仅口头约定利率标准,贷款人能否主张利息?若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答:若贷款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具体的利率标准贷款人可以主张利息。
若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若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视为没有利息。
9、借款人签署借条时,借贷双方并未在借条中填写利率标准,只是用空格表示,那么在起诉时贷款人能否自己在借条上填写上利率标准?
答:如果贷款人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比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还款金额、还款备注等证据来佐证双方实际有约定借款利率,则法院一般不会仅仅因为是出借人自己填写利率标准就认定双方没有约定利率。但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实际有约定利率,若借款人在起诉时直接自行在借条上填写利率标准的行为,则涉嫌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一旦查证属实将面临被司法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