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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赔偿、谅解、反悔

原创:小钱

刑事和解,一方面给予犯罪行为人消除社会危害、补偿被害人损失的机会,使其认罪悔罪具体化,将罔顾社会危害和他人生命健康财产于不顾的亡命之徒作区分,以便更好接受矫正改造;另一方面是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我国历来有宽容轻微刑事案件的先例,有谦抑危害不大犯罪的习惯,最高法常见罪名指导意见中多次强调,初犯、偶犯者可宽大处理,赔偿、谅解者可区别对待。因此,对于因邻里纠纷、民间纠纷引发矛盾导致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法律基本认可赔偿谅解进而从宽的实务操作。

那么,什么是刑事和解呢?

刑诉法明确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的;或者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刑罚的过失犯罪,行为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相对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为什么题目中说“实务操作”?实务中,刑事和解程序遵守特别程序但不限于给定和解范围。

比如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是否可以走赔偿、谅解程序呢?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案件因为危害重于一般刑案,被告人愿意赔钱判缓了事,被害人因巨额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正需要对方积极赔偿,案件审理者亦愿意双方赔偿谅解,握手言和,息诉罢访。因此,类似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诈骗罪数额巨大升格三年以上的、盗窃罪数额巨大升格三年以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等法定有在三年至十年的普通罪名,甚至保险诈骗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的(如果被告自首的话,依照量刑指导意见最大幅度减刑百分之四十,正好在三年)等等,只要将刑期恢复在三年左右,实现判缓可能的,只要赔偿、谅解,没有前科劣迹,判缓刑基本没问题。

即便是不在不在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罪名,如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要双方愿意谅解,最后都可以得到缓刑的结果,和刑事和解程序效果一样。

但是,某些罪名案件,即便在三年以下,不管情节如何,不管是不是赔偿、谅解,法官都不可能判缓刑。比如说,强奸、抢劫。这两个传统罪名,自古以来令人深恶痛绝,加之各地区政法工作对此二罪名严厉打击,实务中即便被告人被害人赔偿谅解多么彻底,几乎没有判缓可能。当然,如果双方同意赔偿谅解的话,也只能酌情从轻处罚罢了。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刑事和解程序划定的范围几乎都属于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双方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累诉麻烦。在被害人没有得到赔偿款之前,有聘请代理人为之维权的情形,现实中,那些法律意识较强警惕性较高的代理人,几乎都没有主动索要赔偿款的习惯,因为如果操作不当,加之双方矛盾根深蒂固,可能将被害人推向敲诈勒索的深渊,使原本有理的被害人失去博弈优势。犯罪行为人的辩护律师一般也没有主动出击的习惯,因为刑事诉讼法律这样规定: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核实或调取证据须经办案环节的办案单位批准,否则,非法证据排除和三百零七大棒伺候,代价定然比委托代理费高。实务中,代理人或辩护律师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亲属接触为宜。

赔偿数额没有刑事诉讼那么确定和严肃,通俗一点说,取决于双方讨价还价。有些案件,碰到家资颇丰的犯罪行为人,赔偿数额奇高,有些案件,即使后果很严重,如果犯罪行为人没有钱,最后敲定的数额也不会高。因此,赔偿谅解全凭双方自愿,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数额。

漫天要价怎么办?

所有赔偿案件讨价还价之初都是漫天要价的苗头,不过,最后双方还是恢复理智,根据具体的损失,再加上少许精神损害大致的钱数,得出最后的数额。笔者统计了一下,郑州辖区,故意伤害罪,赔偿数额一般在十万左右,多者,可达二十万;交通肇事,加保险五十五万上下;盗窃、诈骗、故意毁财等侵财类案件,赔偿数额一般比犯罪数额多一点,权作补偿。

但是,有些被害人或者因为委屈较大,小钱不足以补偿心灵创伤,或者探知犯罪行为人渴望判缓的原因(有公干在身不愿判实刑的,有参军打算不能判实刑的),他们知道为由自己谅解,犯罪行为人才能达到判缓目的,相当于揪住了对方的小辫,因此,向犯罪行为人漫天要价,否则绝不谅解。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最高法文件精神,如果犯罪行为人愿意赔偿,但是被害人漫天要价的,犯罪行为人只要向法庭足额缴纳赔偿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依然可以宣告缓刑,不受被害人漫天要价约束。当然这种操作容易引发上访因素,实际获得缓刑的也不多见。

漫天要价不是现代司法可取的做法,被害人为了极力遏制司法对被告人轻判,滥用和解权利,是对其他案件当事人的不尊重,也是为难审判者的表现。

当前,全国各地认真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大大缓解此种为了一己之私大大掣肘司法公正的丑恶现象。如果犯罪行为人愿意认罪认罚,并且已经上交与之罪刑相当的赔偿款,那么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对其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缓刑建议。

谅解与和解有区别吗?

区别很大!

谅解,是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人因犯罪事实对已伤害,且足额赔偿,故对其表示不再追究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通俗表达“原谅罪过”。而,和解的制作主体是公权力机关。

谅解是被害人原谅对方的主观意志表达,具有情感性、不确定性。这种谅解的意思表示可能与得到赔偿款有关,也可能是其他方面,总之,被害人愿意消除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意思表示深受时空限制,可能今天谅解,明天就反悔,可能是附条件谅解,若条件没有成就,又要启动法律程序,继续追究责任。

而和解不同,和解代指和解协议书。是公安、检察、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因为赔偿谅解的事实,依职权在刑诉法律框架内制作的和解协议书,是客观的法律文书,已经形成,便自动产生法律效果,绝不会因为当事人反悔,而回溯。

回答了谅解与和解内涵的不同,如何谅解的实务操作也就清楚了。被害人在收到赔偿款的同时出具收条,并给对方出具“个人谅解书”,然后再在办案单位的刑事和解协议书上签字摁手印。

赔偿谅解之后,反悔怎么办?

是否能够反悔,要看是刑事谅解,还是刑事和解。如果在公权力办案单位的刑事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之后,对方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的赔偿义务,此时反悔,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和解协议是在非自愿情况签署,否则反悔也没有用。参加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零二、五百零三条。刑事和解协议书一经法院审查认定,并记录附卷,此项诉讼请求便不能再次主张。

刑事谅解书情况不同。要明确,如果是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谅解的话,因为谅解之后必有刑事和解协议书确认,因此这里说的刑事谅解,指的是刑事和解程序范围之外案件的谅解,这种谅解,被害人完全可以依照自主意志变更。

从立法者意图上说,刑事和解程序之外的案件,本不可以赔偿谅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谅解无非是依照最高法对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中有关“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指导精神。

固然,程序之外案件的赔偿谅解,系双方自愿,其他人无权干涉,但是案件承办人不能主持调解,不能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酌情也仅仅是酌情,没有一丝应当的根据。

但是,不管怎么说,犯罪行为人赔了钱,被害人做了谅解的意思表示,该从轻处罚,还是要从轻处罚的。如果在关键时候,被害人反悔,司法程序将不主动处理反悔的原因。除非被害人存在漫天要价,有意扰乱司法审理秩序。

实务中,谅解之后,被害人反悔的情况不多见。虽然,谅解书是被害人个人意志的自我表达,但是,谅解书之前存在一个赔偿协议书,参照民事合同理论,合同双方自愿处分自我权利,不能随意变更的契约精神,被害人也不能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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