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熊氢玲律师 熊大状普法汇
在购销合同或承揽合同关系中,客户会经常遇到“订金”或“定金”的问题;采购方或定作方可能需要向对方支付首款,这首款是“订金”还是“定金”呢?昨天,一个客户过来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是关于和订金和定金的。“订金”和“定金”,音同意不同,一字之差,而法律意义迥异。现在就来讲讲这两个字不同的法律意义。
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的该条约定就是“定金罚则”。
再比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时你是否明白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合同中,如果付款方支付了第一笔款10000元后,而对方违约的,付款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款项时,如果第一笔款约定的是“订金”,那付款方只能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订金”10000元;如果约定是的“定金”,依据定金罚则,那付款方可以主张双方返还“定金”共20000元。
当然,这只是简单分析,具体的违约责任是如何认定,责任是如何划分的,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在定金适用问题上,还有两点需要记住: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为践行合同,如果只是约定,而未实际支付的,一方违约的,不适合定金罚则。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你可以在合同约定支付定金的金额为合同标的额的50%,但是,如果对方违约,你想适用定金罚则时,则双方返还的金额只能在20%的范围内获得支持,其余的30%款项不支持双倍返还。
例如合同金额为100万元,约定定金为50%,即50万元,如果收取定金方违约,支付方主张定金罚则时,只能就20万元的部分主张双倍退还,守约方主张的金额为70万元。但是,如果仅是合同约定,支付方未实际支付定金的,对方违约时,守约方无权启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