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宋春雷
每次有未满十四周岁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时候,《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要被拖出来鞭笞一番,有的人更直接的将这部法称为“未成年罪犯保护法”,好像所有的问题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造成的。在这里,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还是要严肃认真的说一句,这事跟《未成年人保护法》真的没有什么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说过未满十四周岁的嫌疑人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不信可以自己去翻一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面的。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颁布的时间是1991年,而未满十四周岁的嫌疑人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再往前其实还可以追溯到《钦定大清刑律》,详见后文)。所以这个锅真的不应该由《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背。本质上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宣誓性法律,体现的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国家意志,不能因为有个别极端案例而否定这部法律的积极意义,要求废法就更是因噎废食之举了。所以,与其讨论要不要废除《未成年人保护法》还不如来讨论一下,为什么要把刑事责任年龄限定在14周岁?需不需要把这个标准往下调一调?
1、刑事责任年龄设为14周岁的由来
我国的刑法为什么要把刑事责任年龄限定在14周岁?为什么不是13周岁?为什么不是12周岁?Good Question。你问我,其实我也不知道,79刑法颁布的时候我还没出生呢。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有现代法律特征的刑法《钦定大清刑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是12周岁——“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
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加了一岁,变成十三岁——“未滿十三歲人之行爲不罰但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敎育或令其監護人保佐人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內監督其品行 ”。193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在“二八刑法”的基础上又加了一岁,变成了十四岁。这次修订时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十三岁还是十四岁发生了较大争议,我之前有看到一份文献说,最终是参考了一份由外国科学家统计的中国沿海几个省份女孩月经初潮的平均年龄确定为十四周岁,但是后来一直没有再翻到这份文献,权当是野史吧。但是自此以后,我们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就一直固定在14周岁了。之前有“专家”曾经介绍说“我国当初在制定刑法时经过各个学科、各个方面的调研,最后认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具备刑事辨别能力或者说没有自控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对这个说法我个人是不信的,79刑法制订时,文革刚结束,百废待兴,专家学者有这么多精力去研究这些细节问题?大概率就是不假思索的直接照搬了“前朝”的规定而已。
2、目前需不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那么刑事责任年龄要不要下调到13周岁或者12周岁呢?我个人觉得目前来看是不必要的。因为出现这类问题的关键不是刑事责任年龄这道线到底应该划在哪里,而是过于固定僵化的“一刀切”式的法律和极端个案之间的矛盾。即便刑事责任年龄划到了13周岁或者12周岁,我们依然可能会面临这样的法律难题,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去搜一搜最小年龄的罪犯。刑法设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确实有不少少年儿童由于年龄太小导致不具备刑事辨别能力或者说没有自控能力导致犯罪的发生。但是像大连这起案件中,嫌疑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而且能够清晰的认识到犯罪后果,甚至知道自己不满十四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遵循未满十四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这就违背了刑法设立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本意。我们设立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戒犯罪,预防犯罪,绝对不是为了鼓励犯罪。比如我们刑法上有追诉时效的规定,但是也规定了例外条款,就是即便超过了追诉时效,但是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诉的仍然可以追诉。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我们也需要订立这样的“例外”条款,以确保在“极端”个案出现时,我们的法律依然能够维护基本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