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现的从来都不仅仅是冰冷的逻辑,它体现的其实是价值观。
萨维尼说法律体现的是民族精神,诚如斯言。
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体现的是一种价值选择。
见义勇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写入民法总则体现的也是一种价值观。
认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也体现了一种价值观。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对紧迫性、及时性的认定,同样体现着价值观。
对同样的私闯民宅,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防卫限度。
什么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无非是价值观。
法律的价值观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曾几何时投机倒把也是犯罪,流氓罪那时候还是大口袋,诉讼权利的保障远没有达到今天的水平,检察官可以与法官并列而坐。曾几何时法庭上根本就没有检察官。如果追溯到大清刑律,追诉权与审判权还是合一的,甚至刑讯还是合法的。
但有些精神又似乎在延续比如从亲亲得相守匿到近亲属间强迫作证的例外。
亲情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伦理基础,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要尊重这样一个事实,这也是一种普适性的价值观。
从弊马案、米兰达案、气枪大妈案到最近接连发生的案件,我看到的不是历史和地域的差异,我看到的是法的价值观。
法律体现着价值观,价值观影响着司法,重大司法案例又会重树价值观。
一
那么什么是价值观。
恶法非法,这是最朴素的价值观。邪不压正,这就是价值观。
价值观其实是法律的伦理基础。法律从来不是僵死的教条,法律也不应是冰冷的技术规则和行业术语,法律应该是人们心中的信念。法律可以有深层的哲学基础,可以有严谨的逻辑规范,可以专业精深,但不应当违背常识。这个常识是人心中的价值观。
说到底法律是人们行为的规范,是人的规范,而不是机器的规范,因此不能违背基本的公序良俗这个底层逻辑,否则就是法律的异化。
二
法律要支持谁、反对谁,保护谁、限制谁,要旗帜鲜明,这是法律的态度,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
不能让正义向不义低头,否则守法者将无所适从,而法律不但会失去导向作用,而且有可能产生反向引导,从而引向丛林法则的深渊。法律的目标是秩序,但秩序必须通过公正才能持久。
三
法律不是无所不能,法律也不可能无处不在,法律有自身的边界和局限。
有时候是法律不能管得太宽,应该给予公民一定的自由度。
有时候是法律保护来不及,需要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就是法律的空间和时间边界。
这个边界划定的标准其实是价值观。
给公民多少自力救济的权利合适,其实也就是公权力希望自己的边界划在哪里更合适。
如果立法边界和司法保护的边界能够相一致,还只是一个权利界分的空间问题。
如果立法和司法不能步调一致,就会产生法律保护的不及时性,就会产生公民自力救济与公权力管辖范围的交叉地带,如果机械实用法律就会产生保护真空,即在公权力无法救济的时候又限制私力救济。
将无理取闹的邻居推出家门导致轻伤的,因主动挑衅反击而用力过猛的,我们在事实的描述上往往会使用琐事,从而回避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极少使用,这不仅是逻辑问题,其实体现的是价值观。
四
让正义不被压制是良法的基本标准。
这个标准在司法保护水平不能充分的时候,应该给予自力救济以必要的弹性,应该旗帜鲜明的站在正义一方,而不能简单的以结果损失论。
有时候暴力是在护法不是犯法。
在不允许使用枪支的情况下,请允许我们使用拳头和必要的工具。
法律应该给予公民免于恐怖的自由。
五
与公众价值观的良性互动,并不完全是屈从舆论,而是法治的进化之路。
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校准,这是法治之钟不至晚点的必然选择。
我们需要不断与公众的价值观对对表,正义才不会总迟到。
当然法律的参照系不是只有一个,专业的法律逻辑也不可偏废,这样法律的价值观才能保持必要的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