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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判例

来源:最高法

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范畴——何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并生子,此不忠行为对夫妻另一方造成严重的感情伤害,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因调查过错方婚外与他人同居生子而支出的调查费,不在损害赔偿的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忠实于对方,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存在长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以一方对婚姻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用婚前存款购车,是个人财产吗?

情景案例

胡某与高某系同乡,在一次公司聚会中相识。胡某系一家贸易公司的主管,高某系一家进出口公司的报关员,因二人所在公司有业务往来,双方的接触慢慢增多。当时两人均已离异,胡某带着一个女儿,高某则独自生活。

200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在结婚当天,胡某向高某出具《财产确认书》,明确高某现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系其个人财产,今后高某有权自由支配与使用,与胡某无关。

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高某又生了一个儿子,起初生活还算平静。2012年10月,高某将自己的银行存款取了20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其间,高某发现胡某与前妻常有往来,因此两人经常吵架,矛盾增多。

2016年11月,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双方的争议焦点是,高某名下的小轿车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请问:高某名下的车辆是个人财产吗?

本案分析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双方针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

通常情况下,在结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与配偶无关。但是,如果婚前财产婚后经营的增值或收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中,双方发生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某用婚前存款作为婚后购车的资金,小轿车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高某购买车辆的时间虽然发生在婚后,但购买车辆的资金来源系高某的婚前财产,在胡某出具的《财产确认书》,清楚明确地说明了这一事实。

因此高某名下的车辆属于其个人财产,胡某无权分割。

专家提示与建议

在婚姻生活中,如果一方将婚前与婚后财产混同管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出资款项的来源,双方可能会存在争议。如何避免争议呢?建议如下:

(1)婚后重新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双方的婚后收入存入这张新卡。婚前存款建议由婚前办理的一张银行卡集中管理。

(2)如果以婚前财产购车或购房,务必要用婚前使用的银行卡转账付款,并以个人名义开具发票留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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