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纠纷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判离,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2018年我们接到的一个案件却有些特殊之处,原告高女士是我们的委托人,法院不仅支持了我们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而且第一次起诉即判离。
【案情简介】
高女士与赵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活,亦无共同子女。高女士认为双方之间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赵先生表示不同意离婚,主张双方登记结婚系因转让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未共同生活,尚有债务未处理清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登记结婚并非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婚后亦未实际共同生活、无共同子女,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理由主要系基于债务尚未处理清楚。现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建立夫妻感情、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解读】
结合我们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以及对网上公布的离婚纠纷判例的检索,第一次起诉法院判离的情况是极少的。从目前《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法院判离的法定情形包括: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在本案中我方主张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婚后根本没有共同生活,而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在庭审时已经认可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需要原告回家照顾孩子(但双方婚后并未生育子女,此处指的是被告与其前妻的子女);二是债务还没有处理清楚。离婚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法院支持,关键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显然,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法官之所以判离,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做出的种种过激行为,包括诉前调解阶段故意不配合并到原告住处骚扰,庭审结束后在法庭门口公然强行要抱走原告,试图强迫原告与其回家,并在法官对其进行训诫后向原告发送了多条带有威胁性质的短信等行为。上述事实发生后,我们在场均做了证据保留工作,为了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我们立即帮助高女士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提交了照片、录音、短信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调取法庭门口监控视频以及原告报警记录的申请书。最终法院认为,我方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书。
因此,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并不必然不判离,重要的是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且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也尤为重要。以本案为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本身是相对私密的事情,很难充分举证证明,但由于一是被告自认了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原告无需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本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起到了关键作用,三是再加上被告陈述的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也并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是基于其他非感情因素所做的选择,因此法院就有了判离的事实依据。
另外,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也是由于双方因为小客车指标事宜产生了矛盾,因此本案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高女士同前夫共同生活,可能涉及重婚存在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所以我们建议高女士在此期间注意与前夫不能对外以夫妻名义宣称等让人以为是夫妻关系的行为。
第二,本案如果涉及车辆指标交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一旦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行为,存在车辆指标作废等可能。
第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如无特别约定,且不符合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定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高女士婚后取得的财产存在离婚时被分割的可能。
以上风险,我们在立案前均悉数告知了高女士。
所以借此案件我们也想告诉大家: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的概念,只要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特别情形,即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此一来双方就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建立了联系,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所谓的“假结婚”处处存在风险,稍有不慎,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