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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操作指引

来源:李律师 法耀星空

一、何为刑事案件申诉?


(1)刑事申诉的概念与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诉种类繁多,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有申诉的规定。刑事申诉,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行为,具体包括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检察院、公安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例如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2)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

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刑事申诉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一定区别,无论在性质上还是作用上,两者不能混淆。

(3)申诉与上诉

申诉与上诉都是一项诉讼制度,每个当事人都有上诉权和申诉权,且属于自行处分的权利,并非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对终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起申诉。除此之外,两者还存主体范围、受理部门、提起期限、法律后果等不同之处。例如,法律没有规定提取申诉的期限,但规定了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提起上诉是否会影响未来申诉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原理,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未提起上诉的,只要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申诉的,法院和检察院均应受理,所以并不影响申诉,至于是否会影响申诉的效果,因案而异。

在民事诉讼中,最高检曾颁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裁判,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在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向人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后因以上规定在民诉法之外增设了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限制了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违反了上位法,于是最高检宣告原第三十二条规定废止。


二、刑事申诉的客体与主体


(1)刑事诉讼的客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由此得知,刑事申诉的客体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体为(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2)刑事申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申诉主体是法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1条第二款,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主体

刑事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案外相关人。

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原审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责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师不属于申诉主体,但是,申诉案件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其近亲属作为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原审被告人在监狱服刑,申诉不是很便利,而由近亲属代为申诉,笔者建议,刑事申诉权的行使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本人的议案进,除了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以外,应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鼓励律师代理申诉,初步确立了律师代理申诉制度。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文件《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确立了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当事人提起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可以开展以下工作:听取申诉人诉求,询问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对经审查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为申诉人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委托代为申诉;经审查认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申请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代为提交申诉材料,接收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听证、询问、讯问和开庭等。


三、刑事申诉的时效


我国刑诉法没有对刑事案件申诉时效进行规定。申诉人可以在生效判决、裁定作出后任何时候提起申诉。

最高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笔者认为,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后因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申诉不予受理的规定,属于在刑事诉讼法之外增设了当事人申诉的条件,违反了上位法。


四、刑事申诉的次数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申诉的次数没有进行规定。也就是说申诉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可以无限地提起申诉,不论法院、检察院做过几次处理,只要申诉人不服处理结果,就可以不断地进行申诉。


五、刑事申诉所需材料

申诉人可以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起申诉的材料基本一致。可以参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申诉至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一般要求提交一式三份。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一般要求原件和三份复印件,原件当场核查后退回申诉人或律师。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四)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


六、刑事申诉的理由


申诉人向法院、检察院提起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申诉状应当载明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刑事申诉的理由,是指申诉人提出刑事申诉的原因和根据。

目前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的理由,但是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和其他司法解释对案件重新审判、复查的理由以确定刑事申诉的理由。笔者总结如下: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六)认定罪名错误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

(十一)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此可见,申诉人提出刑事申诉必须提出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证据或诉讼程序存在错误的事实和根据,否则可能面临申诉被驳回的后果。


七、刑事申诉的管辖


我国刑诉法没有确立刑事申诉的管辖原则,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根据各自内部工作规定确定了本院的刑事申诉的管辖原则,即“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法院管辖规定

根据职权管辖规定,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法院和检察院管辖

级别管辖的规定方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受理巡回区内的刑事申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邮寄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邮政编码:100745

第一巡回法庭(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邮政编码:518000

第二巡回法庭(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邮政编码:110179

第三巡回法庭(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邮政编码:210031

第四巡回法庭(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邮政编码:430070

第五巡回法庭(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巾帼大厦东面(石子山体育公园),邮政编码:400021

第六巡回法庭(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神光大厦B座,邮政编码:710700

检察院管辖规定

根据2014年《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九条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 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八、刑事申诉的基本程序与流程


法院办理申诉案件程序

第一步提交申诉材料(申诉状、原审裁判文书、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等,个别法院要求提交申诉材料目录),法院立案庭再审窗口或者检察院控申大厅接受材料,接受材料不代表受理。法院经审查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予审查。对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申诉的,按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步立案。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法院或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

第三步审查。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5条规定情形进行审查,法院受理刑事申诉后,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时间。规定申诉处理期限,是为了避免申诉案件拖延处理,但实践证明大量申诉案件久拖不决。

第四步决定。经过复查,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诉决定,同时对申诉人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决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或者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进入再审程序。

对不符合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5条规定情形的,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第五步执行问题。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程序

第一步受理。对符合申诉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

第二步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可以审查结案,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第三步复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步决定。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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