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政策文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两高两部:非法放贷将严惩,暴力催收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近些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两高两部出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姜伟介绍,《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时报君根据《意见》提炼出以下要点:
1、 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2、 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且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的为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比如: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 放贷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包括以下几点: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4、 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或者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对象发放贷款的都将定罪量刑,一并处理。
5、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这一点直指目前不少平台以砍头息为名,收取高额手续费,导致放贷利率畸高。
6、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根据业内人士向时报君解读,此条目的就是为了在清退现有P2P平台的同时,防止P2P死灰复燃。以后只要成立P2P平台都有可能被定性为非法。
7、 禁止暴力催收。《意见》指出,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都应当数罪并罚。以及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