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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来源:财险部(再保部)发布时间:2020-09-10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浮动因素浮动比率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
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浮动因素浮动比率
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
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
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5%
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浮动因素浮动比率
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
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
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
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浮动因素浮动比率
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5%
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
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
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浮动因素浮动比率
E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E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
E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
E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E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E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三、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9月9 日

公告原文链接...

车险费改2020-9-19实施,将释放三大红利
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消费者不必再为目前作为主险的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而多掏保费;优质车主保费有望最低打3.9折……

对于广大车主来说,选择哪家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无非是看三点:价格、保障、服务。

银保监会成立后开启的新一轮车险费改,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后,终于靴子落地。

9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对于车主最关心的以上三点,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将本轮费改的改革红利概括为三句话:“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

7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一个多月后(8月2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讨论已有多时的新一轮费改终于有了新进展。

与7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交强险的互碰自赔费率不上调,纯风险保费测算时间由每2-3年调整一次改为每1-3年调整一次,扩展责任变为六项。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本轮改革将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为基础的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把有利于消费者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

费改新政出台到实施仅余16天,几乎是间隔最短的重大政策。而相关的工作已在紧锣密鼓地部署。“看来这半个月要天天加班了。”一位财险公司人士表示。

《财经》记者从业内获悉,从9月4日起,各银保监局将向银保监会报分地区审核标准,9月7日起银保监会将对各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各财险公司从下周开始将报备相关产品。到9月18日,系统将切换完成,9月19日正式实施。

至此,新一轮车险费改进入实战,车险市场又将迎来巨变。车险消费者将切实地体会到这三条改革红利带来的实惠。而保险公司又将如何应对改革带来的市场新格局呢?

自从2014年启动车险费改以来,已历经了多轮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车险市场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与以往车险费改最大的不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被纳入本轮费改。而这也是交强险实施以来最大的一次变化。

《意见》规定,交强险的总责任限额将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

此外,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这也意味着,交强险的总责任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以及各自相关的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限额皆有所提升,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则保持不变。

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意见》优化了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则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而这一条是与7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重要的一项变化。

与2014年版的费改方案相比,《意见》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

主险改为只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原本作为独立主险的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则纳入机动车损失保险。

此外,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还增加了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这也意味着,车险消费者不必再为目前作为主险的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而多掏保费,从而降低了投保成本,而享受到的保障范围却有所扩大。

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删减了一些在实践中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比如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等免赔约定。

同时,新增“第七条”,即: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 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 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此外,还新增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免除项。

与交强险一样,商业车险的责任限额也得以提升,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

在产品类别上,《意见》增加了驾乘人员意外险产品,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内容的车险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更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产品及服务。而指定修理厂的规定则予以删除。

《意见》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下一步将适时完全放开。此外,附加费用率上限则下调25%。

这意味着,车险的定价权将进一步交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将车险价格在基准保费上下浮动35%。

而三年不出险的优质车主,其无赔款优待系数可以降至0.6。这意味着,如果自主定价系数降至最低0.65,则多年不出险的优质车主的车险保费,最低可以打3.9折。

《意见》提出,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系数未来还将适时完全放开,这意味着车险保费还有望进一步下降。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费改实施后,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将考虑将赔付记录的范围,从理赔前1年扩大到前3年。车主因为偶然赔付所导致的费率上调幅度将进一步降低。

市场将更加分化

每一轮车险费改,总是伴随着市场格局的调整。近年来财险业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日趋明显。

本轮志在让利于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车险费改,能否撼动车险市场的现有格局?

7月由《中国银行保险报》主办的论坛上,银保监会成立后领衔车险费改的财险监管部副主任尹江鳌坦言,预计随着改革的实施,市场主体将更加分化,而缺乏竞争力的中小公司,经营将会比较困难。

在此前的几轮改革中,综合费用率节节攀升,市场竞争更趋白热化,改革的红利最终仍被费用率的抬升所吞噬。

一位财险公司业务部门人士透露,根据以往的业内潜规则,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会通过将成本转移到非车险业务或延期入账等方式,转移或分摊车险的成本,然后以高佣金反哺车险,靠规模保持强者恒强的市场地位。对此,实力薄弱的中小公司根本无力应战。

佣金高返还现象被诸财险业人士认为是车险市场乱象的渊薮。只有挤掉费用上的水分,车险价格区间或许可以逐渐回归正常。

对于本轮改革能否改变高佣金、高回扣、低费率等“花钱买市场”的痼疾,一些财险业人士认为尚需时间验证。

尹江鳌在论坛上指出,改革后车险市场进一步分化,是市场机制下优胜劣汰的正常影响,但亦可倒逼中小公司转型升级、理性经营,打造更多细分领域的隐形冠军。

据介绍,对于中小公司的发展,监管部门将推出一些扶持政策,比如,支持中小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产品和网销、电销产品,支持其执行更灵活的自主定价的管理,以及更加宽松的优惠上限政策。

与此同时,对于因费用或非理性竞争,导致理赔服务质量降低,甚至损失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管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肃处理。

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车险承保机动车达2.6亿辆,保费收入8189亿元,占财险保费的63%。